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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比照何案定罪 何又比照许案量刑

2010-08-09 10:30:13 来源:


许比照何案定罪 何又比照许案量刑

广东许霆案定罪比照了云南何鹏案、时隔两年云南何鹏案量刑又比照了广东许霆案,这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大笑话。

2007年11月29日被廣州市中院以盜竊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。2008年3月31日,廣州中院重审(仍定性为盗窃罪)判處許霆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萬元。是比照了如下何鹏案定的罪:“2001年3月2日,雲南許霆何鵬持賬面余額僅10元的銀行借記卡分別從9臺ATM機上取款221次,共計42.97萬元。次年7月被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。當年10月17日,雲南省高院駁回何鵬的上訴,維持原判。

时隔两年整,20091119日何鹏突然收到云南高院送达的重审决定书20091216日在北京晨报第18版,见报:《云南版许霆获轻判无期徒刑变为8年半》。其理由是:“2008年,何鹏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,云南省高院再审认为:原判决定罪准确,但本案被告是在发现柜员机出现故障时临时产生的犯意,与有预谋的、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相比,犯罪情节较轻,主观恶意较小,原判在法定量刑幅度判决过重。”现已报请最高院待批,是比照了许霆案件重审的做法进行的!!!

众所周知,“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常铮律师说,我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,已判决的案例对以后的判决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。”【请见常铮律师的一次谈话】常铮律师说得非常正确,我国是: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的国家。不应该以判例、理论、国家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东西(如最高院姜副院长的讲话)为准绳。上述广东省高院、云南省高院的两次比照,是违反了“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。”的原则。在这里我还要重申“何鹏案与许霆案既有相同之处;又有不同之处,4同4不同(即:似同似不同)。所以,何鹏案就是何鹏案、许霆案就是许霆案、何鹏案不能称之为“云南许霆案”、许霆案也不能称之为“广西何鹏案”。两案之间各有各的特点,不能等同视之。何鹏案与其他类似(许霆的)案件那就更不能等同视之了,其他类似许霆的案件也同样是各有各的特点,不能等同视之。

综上所述,“许比照何案定罪 何又比照许案量刑”难道不是“中国司法史上的一大奇迹(笑话)”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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